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
大学委员会
2018年8月29日
苏州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学院(部)党政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江苏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集体领导体制。学院(部)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学院(部)党(工)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要尊重和支持党委及负责人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工)委的监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工作部署等;
(三)本单位事业发展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社会、对外合作交流等规划和改革方案;
(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招生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和向学校及其职能部门的请示、报告;
(六)本单位教职工绩效分配、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事关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七)本单位重要表彰以及向上级推荐表彰对象;
(八)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配备、调整以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相关事项;
(九)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教职工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对本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包括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
(十一)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二)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系、所和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未经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外,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除临时召集外,办公室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部)办公室主任、学院(部)党(工)委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本单位工作规划、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时应邀请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列席并参与讨论决策。
第八条学院(部)办公室负责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参会与缺席人员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表决情况、会议结论、决定等内容,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存档。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尽可能清楚、全面,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党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生效。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党(工)委书记主持,其中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议题,应由党(工)委书记主持。如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外出又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在与会党政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政班子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向学校请示。
第十二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学院(部)院长(主任)、党(工)委书记或分管院(部)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章 督办执行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由有关责任人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学校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学院(部)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十五条学院(部)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既要防止对分管工作不负责任,事无巨细一律推给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又要防止不接受集体领导,重大问题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擅自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院(部)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定期沟通交流制度。重要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确定上会讨论。党(工)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工)委书记与院长(主任)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九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部)党(工)委委员会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工)委委员会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和党支部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回避及请假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在提交上会的议题中,如有涉及出席或列席成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切身利益的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回避。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其他会议制度。为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前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或方案评估,以及会议精神宣传通报、贯彻落实等工作,学院(部)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工)委委员会会议、系科实验室负责人会议、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等其他会议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学院(部)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各学院(部)要根据实际对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并严格执行。独立学院、附属医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建有院级党组织的单位应参照执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要根据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规范本单位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苏大委〔2017〕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门、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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